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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立军 |
丁海峰 |
陈宗耀 |
杜玉廷 |
董朝辉 |
孙立君 |
朱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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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娟 |
赵恒波 |
张博 |
于松波 |
门静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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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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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阳 |
李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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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振喜 |
安利国 |
郭禹锐 |
赫连玉龙 |
李晶 |
刘海英 |
刘赛男 |
刘小奇 |
刘亚鹏 |
马海瑞 |
于东东 |
张显民 |
朱柏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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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8492099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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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赤峰市松山区富山路新天地商务楼C座五、六、七层(松山医院斜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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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律师,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诚实守信服务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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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采纳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此条无必要)。 方案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三、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担保人赔偿损失责任的,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对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三的思路相衔接)。 第六条(溯及力问题)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仍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已审结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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