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公司简介 站内公告 新法速递 律师风采 承诺制度 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欢迎大家光临内蒙古律师,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各位朋友:
    热忱欢迎您光临红城律师事务所网站!希望您在此能够了解到我单位的相关信息,也希望您的访问能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友谊、信息和机遇。
所训
    "维护正义 恪守诚信"的所训是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在学习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公平正义是人类古老的道德准则和人生理想,更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其客观标准主要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维护正义是红城律师事务所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诚实信用作为一种个人美德,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和经济交往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成功的保障。对律师而言,诚信无疑是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文化素养和职业纪律的综合体现。红城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将秉承诚信的传统美德,开创律师事业的新局面。

律师格言:
    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高尚的职业,这个职业在促进社会进步和维护法律与秩序方面,有着良好的传统和远大的前程。律师作为国家进步的先锋,总是热情地捍卫人类的自由和法律的统治。对于那些有着敏锐才智、具有从事艰苦工作能力和抱负的年轻人来说,律师这个职业有着无限宽广的前景。这个职业会给予他们以识别人的品质的洞察力,这个职业会给他们提供一个机会,使他们能够在正确地执行正义与维护法律准则方面发挥他们的作用。
——B·马利克
    律师如果不能控制住自己的感情,就很难控制住自己的舌头。
——理查德·杜坎思
    律师的最大德行是诚实。律师必须对其当事人诚实,必须把其当事人的事情当作他自己的事情。 ——D·N·辛哈

六项禁止规定:
    (1)禁止律师私自收案、收费,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
    (2)禁止律师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争揽业务;
    (3)禁止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司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禁止律师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5)禁止律师在名片上印各种与律师职业无关的学术学历、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6)禁止律师对当事人实施有损人格的行为,禁止酒后出庭、酗酒滋事。
监督形式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单位电话:8492099
   监督电话:8492099 332052
   法律服务热线:0476-8492699 0476-8492099

...[更多公告]
闫立军 丁海峰 陈宗耀
杜玉廷 董朝辉 孙立君
朱昭月 李淑娟
赵恒波 张博 于松波
门静波 段金生 张道华
王志刚 王永 杜英楠
申广辉 齐学文 刘亚男
刘晴晴 李智君 王智生
李亚利 李建辉 哈斯宝力格
李永东 张磊 李艳红
李玉华 金建国 陈鸿志
石钧 徐慧明 吕东明
李洪涛 李忠全 郭炳江
郭炳军 李维克 崔占禄
李景霞 郭锐 周阳
李璇 李二虎 卢振喜
安利国 郭禹锐 赫连玉龙
李晶 刘海英 刘赛男
刘小奇 刘亚鹏 马海瑞
于东东 张显民 朱柏宁
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
单位电话:

8492099

监督电话:

8492099 8332052

地 址:
赤峰市松山区富山路新天地商务楼C座五、六、七层(松山医院斜对过)
内蒙古律师,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诚实守信服务社会
你现在位置:首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15号
  【发布日期】2010-11-05
  【生效日期】2010-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5号,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

[1] [2] [3]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
    单位电话:8492099
    监督电话:8492099 8332052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富山路新天地商务楼C座五、六、七层(松山医院斜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