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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光临内蒙古律师,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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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忱欢迎您光临红城律师事务所网站!希望您在此能够了解到我单位的相关信息,也希望您的访问能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友谊、信息和机遇。
所训
    "维护正义 恪守诚信"的所训是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在学习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公平正义是人类古老的道德准则和人生理想,更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其客观标准主要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维护正义是红城律师事务所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诚实信用作为一种个人美德,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和经济交往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成功的保障。对律师而言,诚信无疑是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文化素养和职业纪律的综合体现。红城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将秉承诚信的传统美德,开创律师事业的新局面。

律师格言:
    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高尚的职业,这个职业在促进社会进步和维护法律与秩序方面,有着良好的传统和远大的前程。律师作为国家进步的先锋,总是热情地捍卫人类的自由和法律的统治。对于那些有着敏锐才智、具有从事艰苦工作能力和抱负的年轻人来说,律师这个职业有着无限宽广的前景。这个职业会给予他们以识别人的品质的洞察力,这个职业会给他们提供一个机会,使他们能够在正确地执行正义与维护法律准则方面发挥他们的作用。
——B·马利克
    律师如果不能控制住自己的感情,就很难控制住自己的舌头。
——理查德·杜坎思
    律师的最大德行是诚实。律师必须对其当事人诚实,必须把其当事人的事情当作他自己的事情。 ——D·N·辛哈

六项禁止规定:
    (1)禁止律师私自收案、收费,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
    (2)禁止律师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争揽业务;
    (3)禁止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司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禁止律师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5)禁止律师在名片上印各种与律师职业无关的学术学历、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6)禁止律师对当事人实施有损人格的行为,禁止酒后出庭、酗酒滋事。
监督形式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单位电话:8492099
   监督电话:8492099 332052
   法律服务热线:0476-8492699 0476-849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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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位置:首页>>>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3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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