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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立军 |
丁海峰 |
陈宗耀 |
杜玉廷 |
董朝辉 |
孙立君 |
朱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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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娟 |
赵恒波 |
张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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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静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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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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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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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炳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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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阳 |
李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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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国 |
郭禹锐 |
赫连玉龙 |
李晶 |
刘海英 |
刘赛男 |
刘小奇 |
刘亚鹏 |
马海瑞 |
于东东 |
张显民 |
朱柏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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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8492099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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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赤峰市松山区富山路新天地商务楼C座五、六、七层(松山医院斜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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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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