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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闫立军 | 丁海峰 | 陈宗耀 |  
      | 杜玉廷 | 董朝辉 | 孙立君 |  
      | 朱昭月 |  | 李淑娟 |  
      | 赵恒波 | 张博 | 于松波 |  
      | 门静波 | 段金生 | 张道华 |  
      | 王志刚 | 王永 | 杜英楠 |  
      | 申广辉 | 齐学文 | 刘亚男 |  
      | 刘晴晴 | 李智君 | 王智生 |  
      | 李亚利 | 李建辉 | 哈斯宝力格 |  
      | 李永东 | 张磊 | 李艳红 |  
      | 李玉华 | 金建国 | 陈鸿志 |  
      | 石钧 | 徐慧明 | 吕东明 |  
      | 李洪涛 | 李忠全 | 郭炳江 |  
      | 郭炳军 | 李维克 | 崔占禄 |  
      | 李景霞 | 郭锐 | 周阳 |  
      | 李璇 | 李二虎 | 卢振喜 |  
      | 安利国 | 郭禹锐 | 赫连玉龙 |  
      | 李晶 | 刘海英 | 刘赛男 |  
      | 刘小奇 | 刘亚鹏 | 马海瑞 |  
      | 于东东 | 张显民 | 朱柏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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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电话: | 8492099 |  
      | 监督电话: |  |  
      | 地    址: | 赤峰市松山区富山路新天地商务楼C座五、六、七层(松山医院斜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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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蒙古律师,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诚实守信服务社会 | 你现在位置: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11实行年全文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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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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