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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闫立军 | 丁海峰 | 陈宗耀 |  
      | 杜玉廷 | 董朝辉 | 孙立君 |  
      | 朱昭月 |  | 李淑娟 |  
      | 赵恒波 | 张博 | 于松波 |  
      | 门静波 | 段金生 | 张道华 |  
      | 王志刚 | 王永 | 杜英楠 |  
      | 申广辉 | 齐学文 | 刘亚男 |  
      | 刘晴晴 | 李智君 | 王智生 |  
      | 李亚利 | 李建辉 | 哈斯宝力格 |  
      | 李永东 | 张磊 | 李艳红 |  
      | 李玉华 | 金建国 | 陈鸿志 |  
      | 石钧 | 徐慧明 | 吕东明 |  
      | 李洪涛 | 李忠全 | 郭炳江 |  
      | 郭炳军 | 李维克 | 崔占禄 |  
      | 李景霞 | 郭锐 | 周阳 |  
      | 李璇 | 李二虎 | 卢振喜 |  
      | 安利国 | 郭禹锐 | 赫连玉龙 |  
      | 李晶 | 刘海英 | 刘赛男 |  
      | 刘小奇 | 刘亚鹏 | 马海瑞 |  
      | 于东东 | 张显民 | 朱柏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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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电话: | 8492099 |  
      | 监督电话: |  |  
      | 地    址: | 赤峰市松山区富山路新天地商务楼C座五、六、七层(松山医院斜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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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蒙古律师,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诚实守信服务社会 | 你现在位置: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11实行年全文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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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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