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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闫立军 | 丁海峰 | 陈宗耀 |  
      | 杜玉廷 | 董朝辉 | 孙立君 |  
      | 朱昭月 |  | 李淑娟 |  
      | 赵恒波 | 张博 | 于松波 |  
      | 门静波 | 段金生 | 张道华 |  
      | 王志刚 | 王永 | 杜英楠 |  
      | 申广辉 | 齐学文 | 刘亚男 |  
      | 刘晴晴 | 李智君 | 王智生 |  
      | 李亚利 | 李建辉 | 哈斯宝力格 |  
      | 李永东 | 张磊 | 李艳红 |  
      | 李玉华 | 金建国 | 陈鸿志 |  
      | 石钧 | 徐慧明 | 吕东明 |  
      | 李洪涛 | 李忠全 | 郭炳江 |  
      | 郭炳军 | 李维克 | 崔占禄 |  
      | 李景霞 | 郭锐 | 周阳 |  
      | 李璇 | 李二虎 | 卢振喜 |  
      | 安利国 | 郭禹锐 | 赫连玉龙 |  
      | 李晶 | 刘海英 | 刘赛男 |  
      | 刘小奇 | 刘亚鹏 | 马海瑞 |  
      | 于东东 | 张显民 | 朱柏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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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电话: | 8492099 |  
      | 监督电话: |  |  
      | 地    址: | 赤峰市松山区富山路新天地商务楼C座五、六、七层(松山医院斜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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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蒙古律师,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诚实守信服务社会 | 你现在位置: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11实行年全文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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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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