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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闫立军 | 丁海峰 | 陈宗耀 |  
      | 杜玉廷 | 董朝辉 | 孙立君 |  
      | 朱昭月 |  | 李淑娟 |  
      | 赵恒波 | 张博 | 于松波 |  
      | 门静波 | 段金生 | 张道华 |  
      | 王志刚 | 王永 | 杜英楠 |  
      | 申广辉 | 齐学文 | 刘亚男 |  
      | 刘晴晴 | 李智君 | 王智生 |  
      | 李亚利 | 李建辉 | 哈斯宝力格 |  
      | 李永东 | 张磊 | 李艳红 |  
      | 李玉华 | 金建国 | 陈鸿志 |  
      | 石钧 | 徐慧明 | 吕东明 |  
      | 李洪涛 | 李忠全 | 郭炳江 |  
      | 郭炳军 | 李维克 | 崔占禄 |  
      | 李景霞 | 郭锐 | 周阳 |  
      | 李璇 | 李二虎 | 卢振喜 |  
      | 安利国 | 郭禹锐 | 赫连玉龙 |  
      | 李晶 | 刘海英 | 刘赛男 |  
      | 刘小奇 | 刘亚鹏 | 马海瑞 |  
      | 于东东 | 张显民 | 朱柏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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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电话: | 8492099 |  
      | 监督电话: |  |  
      | 地    址: | 赤峰市松山区富山路新天地商务楼C座五、六、七层(松山医院斜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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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内蒙古律师,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诚实守信服务社会 | 你现在位置: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11实行年全文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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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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